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4民初1725号
原告:德昌华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德州镇西环路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4089851337G。
法定代表人:张兴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成聪,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鼎能鑫盛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北碧府路66号康宏国际B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3XEAX24。
法定代表人:杨顺福。
原告德昌华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鼎能鑫盛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德昌华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昌华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昌华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计264元,由原告德昌华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曾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