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82民初4748号
申请人:袁新生,男,1968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卢氏县。
被申请人:赵邦国,男,195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陕州区菜园乡南县。
被申请人: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九峰国际壹幢****。
法定代表人:程黎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袁新生与被申请人赵邦国、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袁新生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邦国、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袁新生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新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邦国、腾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暂由申请人袁新生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彭贯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