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1709号
原告:***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十一路5号武汉运通钢材市场A110-115号。
法定代表人:宋凤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俞丽,湖北析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昌区白沙洲。
法定代表人:陈义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院2号楼18层。
法定代表人:丁焰章,董事长。
原告***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8元,减半收取1,264元,由***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晶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余意
书 记 员 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