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91民初4364号
原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天似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涛,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资源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王吉祥,董事长。
原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资源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国资源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国资源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1元,减半收取计2786元,由原告****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傅世章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