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三建滨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三建滨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三建滨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三建滨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陕0104民初1543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899445.45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现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4日依法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1543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