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1908号
原告:户县XX镇鑫***加工厂,经营场所:陕西省户县。
经营者:***,男,汉族,1977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XX镇XX段XX号。
委托代理人:**,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户县XX镇鑫***加工厂与被告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户县XX镇鑫***加工厂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户县XX镇鑫***加工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5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2857元,其余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康 栓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