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219-1号
原告:樊国和,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沈阳中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樊国和与被告沈阳中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