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山阴县科森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等朔州市宗源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6民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阴县科森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2,***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朔州市宗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山阴县科森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朔州市宗源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2022)晋062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2022)晋062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09.00元、上诉人山阴县科森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09.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福 审判员 张 平 审判员 郑荣华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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