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5975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555651X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882415。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余,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与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反诉原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反诉原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元,由反诉原告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滟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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