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9996号
本院于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对原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1999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2)京0113民初19996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页第二行补正为“预付货款171146.4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2022)京0113民初19996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页第四行补正为“损失2027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龚佑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