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3财保778号
申请人重庆港渝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谢德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嘉蔓,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盼,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郑志坚,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申请人郑志毅,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胡凌云,女,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申请人重庆瑞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邮亭镇东胜村组织机构代码75925087-3。
法定代表人郑志坚。
申请人重庆港渝担保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郑志坚、***、郑志毅、胡凌云、重庆瑞云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港渝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