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784号
申请人:华存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406592XU,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为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鲁某青。
申请人华存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华存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8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存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8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成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