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曼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曼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584号

申请人:***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35507481,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创新园F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鲁冰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晨旭,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559300522C,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530大厦B307号。

法定代表人:JUNLIU(刘军)。

申请人***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荼罗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2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曼荼罗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7225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曼荼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2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莹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石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