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悦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23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天合光伏产业园天合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08131455L(1/1)。
法定代表人:高纪凡,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悦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东北路30号3幢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3230050417(1/1)。
法定代表人:游黎威,该公司董事长。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悦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浙江悦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材料款1166300.33
元,并承担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597元,由被执行人浙江悦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0000元外作为执行费缴纳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11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荣
审判员 倪 超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卞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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