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华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某某事务所与中冶华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仲裁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379号 原告:山西某某事务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某某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冶华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某某事务所与被告中冶华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山西某某事务所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某某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某某事务所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山西某某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