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379号
原告:山西某某事务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某某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冶华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某某事务所与被告中冶华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山西某某事务所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某某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某某事务所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山西某某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