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日民一终字第7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高科园北园4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金马工业集团日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金马工业集团日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19元,减半收取5859.5元,由上诉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