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1960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2月5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9月24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郑州晖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被告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
原告**诉被告***、郑州晖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郑州晖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韩立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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