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翮阳圣祥置业有限公司、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民终1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圣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路与长庆路交汇处南1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赖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继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草金路9号。
法定代表人:程晓波,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濮阳圣祥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0902民初1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濮阳圣祥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濮阳圣祥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濮阳圣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377元,减半收取14688.5元,由上诉人濮阳圣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欣欣
审判员  李 辉
审判员  马艳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旭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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