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196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1年2月5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9月24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郑州晖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被告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原告**诉被告***、郑州晖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后,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向原告邮寄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按期足额补交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9.19元,减半收取为109.1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立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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