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立忠莲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477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立忠莲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东塘村东风组。
法定代表人:陈春,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碧辉,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瑶坡组村部办公楼118号。
负责人:刘承波,系分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草金路9号。
法定代表人:程晓波,系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立忠莲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作出(2021)湘0104民初263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湖南立忠莲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予以受理。现申请执行人湖南立忠莲花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04执4777号案件的执行。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李丽琴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屈慧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