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金堂县海川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349号
申请人:金堂县海川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桐子园社区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21MA6BGHMF47。
经营者:刘世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代利,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草金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805532X6。
法定代表人:程晓波。
申请人金堂县海川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交了被申请人对外债权作为本案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就此次申请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堂县海川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金堂县海川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曾方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蒋 恒
书 记 员 周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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