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金一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316号
申请人:四川金一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贺兰山路南段5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92EF78H。
法定代表人:祁少辉。
被申请人: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草金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805532X6。
法定代表人:程晓波。
申请人四川金一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07月27日向本院申请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等,保全金额为6900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明确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就此次申请以申请人四川金一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少辉名下车牌号为川F3××**的奔驰汽车提供担保,并承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金一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共计6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970元,由申请人四川金一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曾方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蒋 恒
书 记 员 周 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