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42944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海曙区江厦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目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