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42944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海曙区江厦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目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