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3民初4678号
原告:**,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被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车务段。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苍松路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54768177J。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与被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车务段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因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免于收取。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