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405执保258号
衡阳长城加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湖南**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衡阳长城加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2022)湘0405民初223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0月17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在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3403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2年10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终止)。需要续行冻结、查封以上财产,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未提出书面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