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法民初字第06836号
原告***,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长风路9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第三人重庆佳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140号新兴大厦14-6。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与被告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钟俊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