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民森劳务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602财保277号
申请人:防城港市民森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紫荆小区H***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刚南,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康晨小区D1栋5楼。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金花茶大道52号天寓商务广场4幢13层。
负责人:***。
申请人防城港市民森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防城港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财产保全申请,防城港仲裁委员会于当日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我院,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805488元工程质保金。同时,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向防城港仲裁委员会出具《保单保函》(编号:6051601046020180000006),保证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在担保金额内向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防城港市民森劳务有限公司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805488元,查封期限自本院实际查封之日起计两年。
上述保全标的额为805488元,以805488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4547.44元,由申请人防城港市民森劳务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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