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鲁0502行初37号
原告东营市全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587157735L。
法定代表人李运涛,经理。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财政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新区10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02004507079Y。
法定代表人吕全友,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坤,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玉岚,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营市东营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502493417217R。
法定代表人刘同田,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文博,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营市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新区1号楼北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502348932941K。
法定代表人李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学宗,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茂新,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营未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沂州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28376773P。
法定代表人王青,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梅,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市全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财政局要求撤销投诉处理决定一案,原告东营市全有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撤销行政投诉处理决定书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全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财政局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桂丽
审 判 员 任少华
人民陪审员 宋玉水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