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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3民初7871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强劲(儋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海南万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兴隆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海南万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原告***于2025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