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嘉特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嘉特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进节与重庆嘉特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进节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辖终5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嘉特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9500714XM。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进节。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3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在重庆市合川区,本案应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潘晶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