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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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2民初2076号
原告:襄阳市莲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鱼梁洲汉水广告产业园26号楼2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城区。
原告襄阳市莲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襄阳市莲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莲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市莲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襄阳市莲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