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扬州龙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60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解放南路278号中南世纪城2A地块3幢101室(CND)。
法定代表人:孙志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龙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阳西路123号扬州高力国际家居港一层F区1FF01-1FF02号。
法定代表人:桂晟语,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徐荣,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龙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0991民初3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国华
审 判 员 郑 治
审 判 员 陈风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丹丹
书 记 员 翟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