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27民初295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运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日乐,内蒙古运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沈阳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乌 日 汗 审 判 员 朝克巴特尔 人民陪审员 常   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海   棠 书 记 员 青 格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