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顺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延川路1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9717239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高新区小营办事处广青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35779668Y。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顺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2800号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69290元,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2800号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青岛顺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周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