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4民初7816号之一
原告:***,男,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高新区小营办事处广青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原告***与被告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师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