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12278号
原告:廊坊市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墨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廊坊市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廊坊市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廊坊市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