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时代天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时代天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兴源兴消防水暖阀门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19987号
原告:广东时代天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350321347。
法定代表人:陈少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蕾,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兴源兴消防水暖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北一路**商铺用代码91440604MA4UTLMB7B。
法定代表人:吴智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佳,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贵峰工业区码9135058374383249XU。
法定代表人:王秋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瑾雯,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佳,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佛山市米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兰居委会林上北路诚德路**美的财富广场**铺码91440606MA53C3CT6J。
法定代表人:汪媛,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东时代天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天元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兴源兴消防水暖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兴公司)、水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力公司),第三人佛山市米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威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代天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蕾,被告兴源兴公司、水力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佳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米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代天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兴源兴公司、水力公司连带向时代天元公司支付财产损失本金395000元;2.判令兴源兴公司、水力公司连带向时代天元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95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3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兴源兴公司、水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三人米威公司承租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经营国际礼仪艺术教育业务。2020年7月14日傍晚,案涉商铺内一喷淋头无故发生自爆致大面积漏水,造成米威公司装饰装修及财产严重受损。经核算,米威公司需聘请第三方拆除被浸泡的装饰装修,重新装修,重新采购物品,以及施工期间停止营业,该损失合计395000余元。时代天元公司是案涉商铺的二次消防工程施工单位,上述自爆喷淋头是时代天元公司施工期间,向兴源兴公司采购,由水力公司生产的产品。经查,该喷淋头自爆漏水,乃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了让第三人米威公司尽快恢复正常营业,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时代天元公司要求兴源兴公司、水力公司承担责任无果后,米威公司与时代天元公司协商,由时代天元公司先行垫付米威公司的损失,再向相关主体追索。为此,时代天元公司共向米威公司支付了395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应由兴源兴公司、水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时代天元公司提起诉讼。
被告兴源兴公司、水力公司辩称:时代天元公司主张案涉产品质量不合格,证据不足。1.现有证据证实案涉“消防喷淋”系质量合格的产品。首先,水力公司生产的“消防喷淋”经时代天元公司为米威公司商铺进行的二次消防工程施工安装的产品,该工程于2020年1月13日经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对米威公司的室内装修(消防工程)进行了消防验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收意见:“1.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工程投入使用后,你单位对消防设施应当定期维修保养,保障功能良好完整有效率;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安全。”由此可见,安装的案涉产品质量合格并且已投入使用。从该日起,时代天元公司以及米威公司应当履行对消防产品和设备的定期维修保养义务。2.时代天元公司及米威公司对案涉产品从未提出质量异议。该产品从安装和经验收合格后至2020年7月14日(即验收后使用6个月)发生本案事故前的期间,时代天元公司和米威公司本应承担维护责任,按规定进行测试,如发现喷淋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刻处理并向安装单位或生产厂家反馈。但从时代天元公司采购后至事故发生期间,米威公司和时代天元公司始终没有向兴源兴公司、水力公司提出质量异议。这证明水力公司的产品是合格的、符合标准的,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负民事责任之情形,因此,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3.时代天元公司主张“喷淋设备”质量不合格,没有证据支持。(1)引发“喷淋设备”喷水的原因不明。时代天元公司诉称的消防喷淋“无端爆裂”,但爆裂的原因不能排除“因火灾险情,时代天元公司暴力安装,还有其他原因导致,诸如电磁干扰或因未履行定期维护保养义务导致探测器未定期清洗受污染、聚集灰尘使可靠性低引起误报等”诱因所致,如系这些原因导致消防喷淋喷水,则本案的事故损失与兴源兴公司、水力公司无关。因此,引发“喷淋设备”喷水的原因不明,无法确认兴源兴公司、水力公司存在过错,故时代天元公司的诉求依法无据。(2)现时代天元公司无法提供案涉产品,无法证明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代天元公司没有提供事故发生时的该喷淋设备,仅仅有一张现场的照片,且现时代天元公司也无法提供该设备以供法院进行鉴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时代天元公司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的后果。4.本案事故系因时代天元公司和米威公司没有履行维修保养职责,导致消防设备故障所致,因此本案损失应由时代天元公司和米威公司自行承担。首先,消防产品本着“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水力公司的“自动喷淋”设备,是由作为使用者的米威公司由有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负责维护或由其配备的消防专业维护人员按应急管理部关于《消防基数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消防维护细则》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维护职责。例如,喷淋设备应每季度检查“喷头是否漏水、锈蚀,玻璃中有色液体是否变色减少。如有异常,立刻更换。如发现玻璃球中液体有被其他液体污染,及时清洁保持敏感度。”包括烟感器等消防灭火系统是否做好应有的维护并依规定做好相应的维护记录。如米威公司切实履行维护职责的话,就会及时发现问题,不会发生喷水事故。其次,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关于7.14佛山悦然广场米娜凯威喷淋头破裂事件报告》可知,2020年7月14日22:05发现一楼雅戈尔店铺漏水但消防主机没有发出警报信号,至23:10分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看到群消息后方知漏水情况并立即才开始与时代天元黄工排查寻找漏水点。米威公司的物业管理人员和时代天元公司于23:33才应急处理关闭喷淋信号蝶阀后,直到23:40消防主机才反馈三楼伊丽汇门口公区水流指示器动作,但始终未发出报警信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135.2-2003)中4.11条款规定,当喷头爆裂后5-90秒内报警装置(水力警铃和电力警铃)发出连续报警,维护人员应立刻赶到现场查看情况。如果是火灾的话,则立即灭火;如为误报,则及时关闭系统,耗时不会超过5分钟。然而在漏水1小时15分这么长的时间内,消防主机始终未发出任何警报信号也未显示任何反馈的信息。后于7月28日厂家从消防主机导出当时主机火警信息14个,联动信息6个,反馈信息159个,故障信息88个,共计267个信息。于21:40:32由该分区水流信号报警反馈,但主机却直到23:40才反馈。通过该物业管理公司的商管部出具的报告,证实事故发生后“经多人多次无法查询到反馈信息,经厂家技术人员才能查到。事发时主机信息总数达267个,其中故障及反馈信息247个,因显示信息太多导致3楼2分区的该反馈信息直接无法显示或被快速覆盖。”证明消防控制室联动控制柜(消防主机)出现了故障且没有及时予以维护并处理相关的故障信息,导致出现故障而无法显示反馈信息。另有水力警铃和电力警铃始终没有发出警报,可见该消防设施出现了故障不能正常工作。依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第5.3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查、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填写表A.1的相关内容。”可见时代天元公司及米威公司未有效履行该管理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导致出现消防设施设备功能故障不能有效运行。第三、假设喷水后90秒报警并在消防维护值班人员3分钟内赶到的话,最多不超过5分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135.1-2003)的6.4.1条流量系数K=Q/,按4分喷头(最大管径)流量计算公式为Q=80×=277升/分钟,五分钟内关闭消防系统的话,则水流量为277升/分钟*5分钟=1385升(1.385立方米),以米威公司商铺总面积估算为1000平方米的话,地面水的高度为1.385立方米÷1000平方米=0.,地面水的高度为1.1385厘米不够湿脚底的水深度)。何况时代天元公司本有地漏排水系统,根本不可能造成水淹到楼下店面的情况。这只能证明时代天元公司根本未履行对消防系统日常维护管理职责,出现“喷水”情况,消防设备既不报警也不反馈信息,人工查到漏水才去关闭处理,导致漏水一个多小时的后果。可见本案的损失系时代天元公司和米威公司的过错导致,因此应由时代天元公司和米威公司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5.时代天元公司诉求的损失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事故发生后,时代天元公司及米威公司没有对所有遭受损失的店铺、损失的财物进行定损评估,也没有提供完整的现场损失情况的照片或录像以及相应的损失清单并与兴源兴公司、水力公司进行现场确认,时代天元公司仅提供几张位置无法确定的照片作为损失证据,根本无法证实该照片与本案损失的存在关联性。另有时代天元公司所提供的第三组和第四组证据均是案外人装饰工程拆除报价书、翻新报价书以及收据、几张转账截图,均无法证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而且其报价书是自行打印,双方均没有签名盖章确认,故真实性无法确定。对于时代天元公司自愿承担上述费用,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是时代天元公司与米威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与兴源兴公司、水力公司无关。对于时代天元公司主张的损失,也未经兴源兴公司、水力公司的一致认可,故对兴源兴公司、水力公司不具有约束力。(2)如果水是由米威公司地面渗漏到楼下店面,则说明米威公司装修时未做好防水工程,过错在米威公司。综上,时代天元公司和米威公司对本案损害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的责任,而且时代天元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系兴源兴公司、水力公司的喷淋设备质量问题所致。故时代天元公司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求。
第三人米威公司述称:2019年7月14日22时左右,米威公司店铺声乐课室喷淋头自爆,造成校区大面积漏水。包括声乐教室、外走廊顶棚、隔壁小剧场(舞蹈教室)、校长室、玩具房、口才课室、高尔夫室等90%面积都有不同程度漏水,整体地面水位高至脚背高度,部分墙面也被水浸透,出现墙皮脱落、裂缝等。后请中河装饰公司进行拆除和翻新,购买物资为此付出13万余元。因漏水店铺翻新,次日即7月15日开始只能全面停课,因商场营业只能晚上装修,到9月5日才能全面复课。期间停课共计55天,造成校区不能正常上课,也不能正常招生,为此还出现退费情况,共计损失17万余元。复课后清洁费用约2000元,除甲醛费用5000元。经双方协商由时代天元公式垫付米威公司损失共计396265.26元,分为4次垫付,第一次2020年8月1日通过李士军账户垫付9万元,第二次2021年1月16日通过张伟浩账户垫付10万元,第三次2021年2月6日通过张伟浩账户垫付6万元,第四次2021年3月11日通过李士军账户垫付14.5万元,共计垫付39.5万元,剩余1265.26元经沟通后予以免除。事件迄今为止还未界定责任方,以上叙述是整个事件经过,不包括对米威公司经营者的精神压力及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米威公司承租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作为培训机构使用。2019年10月29日,时代天元公司承接米威公司该租赁商铺的室内消防二次装修工程,包括火灾报警系统安装、喷淋系统安装、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灯等。时代天元公司在米威公司进行二次消防工程施工的喷淋头是在兴源兴公司处购买,由水力公司生产的。2020年1月9日,米威公司的室内装修(消防工程)进行了消防验收,取得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并开始了营业。2020年7月14日约22时,米威公司所在大楼的物业管理公司发现位于一楼的店铺漏水,遂开展排查,约23:13排查到位于三楼的米威公司时隐约听到水声,后来进入后关闭了消防水阀,并认为是其中一个喷淋头爆裂喷水,造成米威公司室内装修和设备财产被淋湿。时代天元公司、兴源兴公司、水力公司均有派员前来调查处理,但对造成米威公司损失赔偿问题不能协商解决,时代天元公司自行向米威公司赔偿395000元后,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是产品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本案如需作为生产者的水力公司和作为销售者的兴源兴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代天元公司需要举证证明有关产品确实存在缺陷。但时代天元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报称为当时自爆的喷淋头,并不是当场由双方或经见证人封存的,只是过了几天后才由时代天元公司带去兴源兴公司处再装进快递封套中,故已不能确定就是事发的喷淋头,影响了原因的有效判断。另外,该喷淋头中间的玻璃感温器已经破裂不复存在,在本院询问能否通过司法鉴定来作出喷淋头爆裂流水原因,当事人表示确已无法进行原因鉴定了,即喷淋头爆裂流水原因至今不明,时代天元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喷淋头爆裂确属于自身质量缺陷且不是其他原因造成,故不能归责于兴源兴公司、水力公司。综上所述,由于举证不足,时代天元公司请求兴源兴公司、水力公司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时代天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22.9元,减半收取计3661.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7.63元,合计6189.08元(原告广东时代天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时代天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萧永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劳雪清
书记员  吴碧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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