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比风电科技有限公司

大理齐翔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博比风电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5民初5184号
原告:大理齐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凤仪镇北街新一区6号。
法定代表人:蒲辉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涵,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比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9号院1号楼B座3层308室。
法定代表人:李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维敏,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理齐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公司)与被告北京博比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比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涵、被告博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维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齐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博比公司向齐翔公司支付尾款10664.7元;2.本案诉讼费由博比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齐翔公司与博比公司签订《北京博比风电科技有限公司订单》(以下简称《订单》),根据合同约定,由齐翔公司对湖南常德三一重工车间1套叶片安装新的加热膜。齐翔公司按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并已经验收合格。根据合同付款方式部分第3条约定,博比公司应于验收合格一年质保期后向齐翔公司支付10%的尾款。经齐翔公司多次催要,博比公司始终拖欠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
博比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叶片防冰除冰安装服务框架合同》(以下简称《框架合同》)和《订单》约定的博比公司支付尾款的条件不具备,并且因齐翔公司安装不合格,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处理完毕,博比公司因此支付的维修费和差旅费,远远超过了质保金的金额,博比公司没有义务支付合同尾款。一、双方约定的尾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质保期尚未期满,博比公司没有义务提前支付合同价款。双方于2017年11月17日签订的《订单》约定:10%的尾款支付条件为项目经业主方安装调试后,质保期一年期满且无遗留质量问题时支付。双方于2016年10月8日签订的《框架合同》第3.1条明确约定:乙方保证叶片防冰除冰安装服务的质保期从正常运转起算。而涉案项目的实际情况是齐翔公司安装的项目并没有验收合格,该项目没有任何验收单,齐翔公司诉称涉案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并且,至今业主的叶片还在原工厂内存放,仍处于待安装状态。业主方并未进行安装调试使用,就是说涉案项目并未正常运转,质保期还没有期满。二、涉案项目业主方明确通知齐翔公司安装不合格,齐翔公司也承认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处理完毕,博比公司因此支付的维修费和差旅费,远远超过了质保金的金额。博比公司没有义务支付质保金。根据涉案双方签订的《订单》约定,质保期满且无遗留质量问题,甲方支付10%尾款。双方签订的《框架合同》第3.1条约定,质保期内,齐翔公司对其安装服务缺陷而产生的损害或者故障负责;第3.3条约定,在质保期内,博比公司自行更换维修,产生的费用由齐翔公司承担;第5.3条约定,在服务期验收过程中,甲方客户验收作为最终验收结论,未通过甲方客户验收的,必须按照标准和客户的要求进行整改。涉案项目由齐翔公司于2017年10月1日安装完毕,但并没有达到业主的要求,没有经验收合格就离厂。业主方于2017年9月28日就提出齐翔公司安装的叶片外观存在问题,要求修型。博比公司积极协调,并联系齐翔公司安装作业人员去现场维修。2017年9月29日,因齐翔公司安装质量不过关,导致博比公司专程派2人去现场协调沟通,差旅费超过5000元。2017年9月30日,业主方提出齐翔公司安装的叶片的“型面和漆面都不合格,漆面色差和针孔划痕都不处理就离厂了”。2017年9月30日,齐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回应“新旧漆面都存在色差,暂时无法处理,承诺划痕和针孔一定处理到位后才会离开”。2017年10月5日,业主方确认齐翔公司的安装服务不合格,存在针孔、划痕,新旧漆面存在色差等问题。2017年10月6日,齐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认“新旧漆面确实存在色差,还得麻烦谭总协调处理一下”。因齐翔公司安装质量不合格,齐翔公司又明确拜托由业主方处理,博比公司支付业主方自行维修的维修费5000元。综上,因齐翔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因其安装服务验收不合格,导致博比公司支付的维修费和差旅费远远超过了质保金金额,故即使质保期满,按照合同约定,博比公司也没有义务支付质保金。齐翔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8日,齐翔公司(乙方)与博比公司(甲方)签订《框架合同》,约定博比公司需要从齐翔公司购买风力发电机组叶片服务(包含叶片防冰除冰系统安装、检测、维护、维修等)。合同第一条约定:1.1本合同中具体的服务批次、服务范围、服务价格、服务时间及地点等由甲方与乙方进行沟通,具体格式以“风电场叶片现场勘查/巡检/维修订单报价”中为准,甲乙双方确定订单后签字盖章执行,双方确认后的订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构成买卖双方交易的法律文件。1.1.1本合同项下服务的付款结算,由甲方依据具体订单与乙方分别结算。1.2.1本框架合同仅约定服务内容及其单价,具体服务批次的总价将通过服务订单确认。合同第二条关于技术标准约定:2.1乙方在提供服务前须取得双方认可的甲方的《叶片防冰除冰安装服务与验收标准》,乙方所提供服务的技术规格应与双方签订的《服务技术协议》一致。合同第三条关于质量保证及质保金约定:3.1乙方保证叶片防冰除冰安装服务从正常运转起质保期为24个月,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支付。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对由于乙方安装服务缺陷而产生的损坏或故障负责。3.3在保质期内,如返工量比较小,甲方经乙方确认后可自行更换维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第五条关于验收标准及方法约定:5.3在服务验收过程中,甲方客户验收作为最终验收结论,未通过甲方客户验收的,不能直接与甲方客户发生争执,必须按标准和客户要求进行整改,如有争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给甲方,由甲方进行协商解决。合同第六条关于结算方式与期限约定: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叶片安装服务相关材料进行实际报价,双方签订订单为准,金额包含检查、更换损坏零部件、维修和测试等;6.2叶片安装服务完毕且经验收合格确认后,经甲方审核并验收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或订单价款。合同第七条关于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约定:7.2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7年11月17日,齐翔公司(承揽方,乙方)与博比公司(定作方,甲方)签订《订单》,载明服务项目名称:湖南常德三一重工车间;施工叶片数量:1套(3支叶片);到场日期:2017年9月3日到场;施工工期及人数:施工人数:5人,施工工期:2017年9月2日-2017年10月3日,车间作业时间为9月4日到10月1日,作业时间:27天,误工0天,往返路程4天;项目地点:湖南省常德市;联系人:魏寿杰。该项目费用包括路途费、人工费、使用费、损耗及劳保、外协费、材料费、管理费及利润、税费等合计106647元。付款方式:1.乙方施工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60%,乙方开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2.项目经业主方安装调试使用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乙方开够全额增值税发票(40%)。3.本项目保质期一年,质保期满且无遗留质量问题,甲方支付10%的尾款,乙方开相应的财务收据。该《订单》为齐翔公司先施工完成工程后与博比公司所补签。
齐翔公司已完成涉案项目的施工并交付博比公司,博比公司已按约定向齐翔公司支付涉案项目施工费用的90%,共计95982.3元,尚有10%的质保金10664.7元未向齐翔公司支付。
另查,根据涉案项目负责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查明,涉案项目的业主微信名称为“铁去哪了”的工作人员于2018年9月30日与齐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蒲辉云的聊天记录中显示,齐翔公司施工完成的项目存在漆面存在色差和针孔划痕的问题,齐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蒲辉云表示认可,并表示对此问题进行处理后才离开。根据涉案项目业主的负责人谭圳麟与博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李荣于2017年10月5日向谭圳麟发送消息显示,施工工人已经离开施工项目地,并与业主方的工作人员对涉案项目进行了确认,涉案项目已交付业主方,后谭圳麟称涉案项目仍存在问题,但未向李荣出示相应的验收标准。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齐翔公司与博比公司签订的《框架合同》及《订单》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该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齐翔公司与博比公司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质保金尾款是否符合支付条件。齐翔公司与博比公司在《订单》中约定,项目保质期为一年,质保期满且无遗留质量问题,博比公司支付10%的尾款,齐翔公司开相应的财务收据。在《框架合同》第三条中关于质量保证及质保金约定可知,齐翔公司保证叶片防冰除冰安装服务从正常运转起质保期为24个月,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5%-10%(质保期和质保金根据具体项目在订单中确认),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支付。齐翔公司主张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质保期已经届满,博比公司应当支付剩余的质保金尾款。博比公司抗辩称,齐翔公司交付的涉案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博比公司垫付维修费用5000元,质保期应从业主正常使用运转之日起开始计算,现质保期未届满,因此不应支付剩余的质保金尾款。经本院查明的事实,博比公司作为项目的验收方,业主方作为项目的使用方,都无法提供验收标准,并且博比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博比公司自认于2017年10月5日得到了业主方工作人员的确认,并交付业主方。综上,本院认为,博比公司的抗辩事由,本院不予采纳,应视为涉案项目已经得到了业主的正常使用运转。质保期无论是从施工结束的日期2017年10月1日起算,还是从2017年10月5日开始起算,距齐翔公司起诉之日,质保期均已届满。因此,齐翔公司主张博比公司支付质保金尾款10664.7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博比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大理齐翔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尾款1066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元,由北京博比风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霍志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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