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瑶民二初字第00740号
原告:合肥国鑫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全椒路凤阳二村2幢205室,组织机构代码6614441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学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婷,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中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镇三元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8855512-3。
法定代表人:闫其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中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国鑫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合肥国鑫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中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中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4440元,由原告合肥中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