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6民初242号
原告:新疆圣德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星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呼图壁华翼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新疆圣德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呼图壁华翼市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圣德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圣德塑料管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圣德塑料管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992.19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8496.1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8496.09元由本院向原告退回。
审判长韩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方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