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国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41497号
原告:陕西国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李章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琼,陕西存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郭艳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文钊,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信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谌乾生,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国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信德投资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国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国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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