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306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艳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陈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24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银行账户余额5753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晓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何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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