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02执12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广东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豆文钊,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海龙,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
本院在执行***与王海龙、广东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2民初30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因此,2021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502执12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中秋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陈建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玉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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