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4执保43号
申请人: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
法定代表人:刘新岳,董事长。
被申请人:攸县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
法定代表人:肖春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丁德辉,男,197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申请人:颜祖先,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申请人:周祖运,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攸县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丁德辉、颜祖先、周祖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攸县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丁德辉、颜祖先、周祖运名下银行账户资金732148.2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纠纷顺利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攸县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丁德辉、颜祖先、周祖运的银行存款732148.2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应得收入或其他收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尚球
人民陪审员 谭晚文
人民陪审员 刘寿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曹秀平
书 记 员 文 佳
校对责任人:曹秀平 打印责任人: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