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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4民初2809号 原告:**,男,198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西县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一彩空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3号楼19层19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1730523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被告:韩海东,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原告**、***诉被告北京一彩空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韩海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马 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