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4民初2809号
原告:**,男,198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西县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一彩空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3号楼19层19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1730523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被告:韩海东,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原告**、***诉被告北京一彩空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韩海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马 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