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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上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长沙启派特钢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6执恢5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上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增财,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长沙启派特钢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上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长沙启派特钢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上民二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上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1、2018年8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通过多次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等财产信息,名下一块坐落于XX市XX区树木岭路126号,权证号:雨区用(20XX)字第0XX6号土地已依法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3、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4、该案件立案已经超过三个月,并在结案前三个月进行了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对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上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郑州市上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该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及所采取的措施,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上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106执恢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