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韩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泰氟龙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韩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20707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泰氟龙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韩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泰氟龙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韩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2070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上海韩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人江苏泰氟龙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泰氟龙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韩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欣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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