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3376号
原告:青岛新宇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30号3号楼2单元2204户。
法定代表人:孙玉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辉,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岳,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市南区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龙江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吕曙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树,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新宇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市南区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新宇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4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费晓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