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吉龙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民申1032号
再审申请人安吉龙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筑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5民终127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吉龙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根才 审判员  孙光洁 审判员  陆秋婷
书记员  方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