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异421号
案外人:薛太山,男,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增洁,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开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177号701。
法定代表人:刘翔。
被执行人:青岛太平洋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积米崖港区。
法定代表人:王坤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太行山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286号5楼561室。
法定代表人:郝振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2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金开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太平洋世纪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鲁02执1964号】过程中,案外人薛太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异议审查过程中,薛太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请求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薛太山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薛太山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瑞军
审判员 焦兴凯
审判员 龙 骞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春阳